第五条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二)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三)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四)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九)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录像光盘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多学科、多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第八条 省建设厅依据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如因多种原因所致已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经省建设厅调查核实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风景名胜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海省建设厅
说明
一、申报书由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填报,一式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