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当投标报价或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总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或者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增减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或者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四)降低本规定不可竞争费用的;
(五)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以及说明理由不成立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六)施工方案与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成本价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认定依据;
(七)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摘录;
(八)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