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二)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三)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
(四)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初步评审。
(一)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二)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结果;
(三)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标准和结果;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并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五)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
(六)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材料,并予以认定;
(七)对过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要求,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认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八)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