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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不一致的,或者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复制或者进行数据导入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可以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选定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标准。
  前款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活中标人的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分值组成。招标人应按工程类别的不同设定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0%~30%,商务标的权重为70%~80%。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10%~20%,商务标的权重为80%~90%。
  三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0,商务标的权重为100%。
  工程类别的划分依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2006]2号)规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准备及清标;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八条 清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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