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不一致的,或者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复制或者进行数据导入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可以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选定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标准。
前款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活中标人的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分值组成。招标人应按工程类别的不同设定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0%~30%,商务标的权重为70%~80%。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10%~20%,商务标的权重为80%~90%。
三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0,商务标的权重为100%。
工程类别的划分依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2006]2号)规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准备及清标;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八条 清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