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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建发〔2006〕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 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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