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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贯标检查记录报告上签署意见。
  工程贯标检查报告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记录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尤其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建设工业产品、设备,严禁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建筑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设活动中的各单位实施强制性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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