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意见。专家审查委员会应由九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应包括与工程标准内容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科研及工程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修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应作为强制性条文。
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
发布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应在文件中注明“本标准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天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DBJ1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标准发布年号)
经修编再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不变,只改年号。
第二十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版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复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和省统一的要求。标准出版时应将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及建设部批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的封面上。
凡未经批准发布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