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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一条 使用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全省资源共享。招标人需要使用资深评标专家时,须事先向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确认并根据省招标办授权,在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直接抽取,特殊情况也可由招标人派员到省招标办抽取。当地的资深评标专家原则上当天使用当天抽取,异地的资深评标专家应根据路程远近等因素可以适当提前抽取,但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使用资深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特殊专业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可,可由招标人从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直接指定。

  第十三条 资深评标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评标报酬。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工程复杂程度、评审时间长短以及路途远近等因素确定。

  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和交通、食宿费均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深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标工程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工程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的;

  (三)评标工程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评标工程的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与评标工程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资深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其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资深评标专家的行为管理,严格资深评标专家的评标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资深评标专家应按要求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复审,不按期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结论不合格者,终止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对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评标活动需要,对资深评标专家实行总量控制,通过行为考核,实现优胜劣汰。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和资格复审结论,每年淘汰一批评标行为不合格或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评标任务的资深评标专家,同时,每年将从考核优秀等次的评标专家中增补一批符合条件的资深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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