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3〕14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文规定,为规范我省房屋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现就规范房屋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登记收费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
(一)商业营业用房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收费400.00元/宗,每增加1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收费标准每宗不得超过8000.00元;
(二)办公用房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标准: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收费300.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得超过7000.00元;
(三)其他用房他项权利(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标准: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收费200.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得超过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