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工作方案》中规定期限内关停或搬迁至外省市的燃煤(重油)锅炉或其它高污染设施,不享受本办法补贴,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4.对2011年1月1日后,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用户,可按照本办法标准,享受设备补贴。
第四条 (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2012年在6月底前),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报送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替代计划内容包括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台数、总蒸吨量以及资金补贴预算等。
(二)每年9月底前,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报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替代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单位搞好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五条 (项目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可到各区县主管部门或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7楼,电话:60805036,网址:www.esco.com.cn)
(二)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用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每季度将本区县替代项目申请信息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替代项目竣工后,用户单位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若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清洁能源供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