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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生委制定的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当事人,女方户籍在我区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方为本区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区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区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区但由本区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即时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报时须提交:立案调查表、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经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对象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决定书要求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交款处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履行法律责任。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存档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被征收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经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签署分期缴纳保证书,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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