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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生委制定的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政发[2003]77号和海政发[2005]74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生委制定的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3〕77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区计生委制定的《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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