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高技能人才评定工作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5〕279号)
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技能人才评定工作的函》(化集函[2005]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展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认证工作。
一、请按本局《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504号)要求,加强与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请根据评委的资历情况,分别建立技师、高级技师两个评定委员会,并依照职能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