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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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投资成本补偿政策,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桥、市政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垃圾回收和清运,积极探索再生水利用和垃圾焚烧及并网发电有效盈利模式。
| 区市政市容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环卫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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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碳汇领域,以捐赠、认养等方式进入城市园林绿化领域。
| 区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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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通过融资代建、发行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债券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在优先解决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 区住建委、区房管局
|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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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参与或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
| 区农委
| 区住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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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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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形成高端产业集群。依托各专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 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
| 区科委、区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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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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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国有企业选择一定比例的资产和权益,向民营企业转让所有权和经营权,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适时开展一批区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
| 区国资委
|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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