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55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本局培训处联系。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照并同步进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4〕275号)的精神和要求,本局将于12月起对已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一、审核评估时间
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3月30日。
二、审核评估对象
在本局申领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审核评估内容
审核评估工作依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执行。
(一)历年招生培训情况: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范围从事培训业务招生办学;是否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考核,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率是否达标。
(二)管理制度:法人资料管理、校长(负责人)资格审核,教师管理(教师资格水平检查、专职教职员工有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办理用工手续),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等),学籍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