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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55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本局培训处联系。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照并同步进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4〕275号)的精神和要求,本局将于12月起对已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一、审核评估时间

  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3月30日。

  二、审核评估对象

  在本局申领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审核评估内容

  审核评估工作依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执行。

  (一)历年招生培训情况: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范围从事培训业务招生办学;是否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考核,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率是否达标。

  (二)管理制度:法人资料管理、校长(负责人)资格审核,教师管理(教师资格水平检查、专职教职员工有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办理用工手续),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等),学籍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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