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和《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54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和《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4〕2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正制定《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于12月起对已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评估,审核评估工作依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审核评估时间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3月30日止。
二、经本局核批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需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重新登记,要认真学习领会《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97号文的要求,依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审核评估和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