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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旅游客车GPS安装使用清理整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对全市旅游客车的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以前,相关车辆停止经营活动。
  (5)建立每周定期安全例检制度。所有旅游客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客运企业自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没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所在地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具备安全例检能力的维修企业承担安全例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单。企业申领包车牌时,必须出具拟派出车辆的安全例检合格单。
  (6)规范业务承揽行为。旅游客运企业承揽旅行社的包车业务,应当由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用车合同,并派出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安排双班)承担运输任务,出具“三证一牌一单”。禁止驾驶员与旅游社签订用车合同。旅游客运企业必须为车辆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2、开展挂靠经营专项清理整顿。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旅游客运企业自查自纠。按照“旅游客运车辆必须由旅游客运企业全额出资”的要求,旅游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自查自纠,采取清理出企业、收购车辆、车辆入股等方式进行整改和调整,规范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

  2011年12月31日前,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对自查自纠后所属车辆提供实际产权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市公安交管部门。
  (2)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登记、发证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旅游客运机动车登记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挂靠,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和行驶证,并将情况抄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3)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道路运输证件配发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等有关车辆权属的法定文件是否齐全,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变相挂靠经营行为。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实行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情况抄告市公安交管部门。
  专项清理结束后,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认的旅游客车情况进行造册汇总,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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