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对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六)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二、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三、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延续采矿、探矿许可证。
(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四、城市规划局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
(二)负责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五、民营企业服务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民营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负责对全市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参与消防、治安、工商等部门组织的对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七、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利基本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制订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二)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八、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