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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一)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人员,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对上述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决定、命令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政纪责任;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追究其政纪责任。

  十、市民政局

  (一)负责本部门及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监督本部门及其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一、市司法局

  负责监狱、劳动教养所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市政府部门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做好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三)负责洛阳市统筹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因工伤亡、致残人员的工伤待遇赔偿和因工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四)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预防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

  (五)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职业介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负责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六)负责技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颁发职权范围内采矿许可证;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五、市环境保护局

  (一)组织起草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生产、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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