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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并对其质量负责。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次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员,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实验室仅承担企业内部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为其它生产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要求等设计配合比;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检预拌混凝土质量时,应同时对配合比进行验证。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搅拌楼的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标定,生产企业应做好保养、维护和自校工作,并保存好记录。

第三章 验收和检验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共同参加,对进场的每车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验收内容包括: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交接单》;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

  (三)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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