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11〕693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了《青海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青海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以及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