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能够落实;
(二)专职人员基本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其他资格条件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三)能够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年度内完成一定量的招标代理业绩;
(五)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但落实不到位;
(二)专职人员与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有一定差距,其他资格条件基本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三)年度内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但情节较轻;
(四)年度内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较少;
(五)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超过两次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六)、业绩考核资料填报不完整,上报不及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不合格:
(一)内部组织建设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规范、不落实、管理混乱;
(二)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有较大差距;
(三)年度内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四)年度内受到过州(地、市)及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五)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及以上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六)年度内没有招标代理业绩;
(七)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八)业绩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不参加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程序:
(一)各代理机构填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表》,由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进行
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