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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能够落实;

  (二)专职人员基本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其他资格条件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三)能够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年度内完成一定量的招标代理业绩;

  (五)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但落实不到位;
  (二)专职人员与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有一定差距,其他资格条件基本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三)年度内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但情节较轻;

  (四)年度内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较少;

  (五)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超过两次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六)、业绩考核资料填报不完整,上报不及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不合格:
  (一)内部组织建设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规范、不落实、管理混乱;
  (二)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有较大差距;

  (三)年度内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四)年度内受到过州(地、市)及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五)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及以上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六)年度内没有招标代理业绩;

  (七)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八)业绩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不参加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程序:

  (一)各代理机构填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表》,由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进行

  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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