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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六)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开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缴纳或退还。

  (三)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同一个单位注册或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四)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不参加投标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当次招标失败。

  (五)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员编制,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九)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与其他中标候选人之间相互协商后,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二)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

  (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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