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工〔2011〕814号)
西宁市建委、监察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青海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上述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事项,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二)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