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省商务厅负责制订禽类屠宰管理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会同公安机关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
(八)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各级质监、工商部门要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生产加工企业和市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九)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会同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改,直至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省级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会同省公安厅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