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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等,由拆迁人报请园林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人防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厕所、电杆、专用管线等),由拆迁人报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和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在经济上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履行或单方变更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经济赔偿,并对拆迁人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或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被拆迁人负责赔偿,并对被拆迁人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直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

  代办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取消代办拆迁资格,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代办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部门。当事人不服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赔偿或缴纳罚款,拆迁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三十四条 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取闹,阻挠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行凶打人,强占房屋,哄抢国家资财,破坏国家建设的,由公安机关制止,对不听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凡被拆迁人以成本价购置拆迁人的房屋享受有限产权;如需出售时,交由房管部门按原价格折旧收购。

  第三十六条 拆迁工作各项事务达成协议和产生合同后,须经司法部门公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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