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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山西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专员办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银行账户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违规开设、使用银行账户的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员办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专人负责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专员办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有违反《办法》和《补充通知》规定行为的,应按《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除严格按照《办法》和《补充通知》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外,还要按照《办法》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其他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要按《办法》规定和专员办提供的中央预算单位名单为其开立银行账户,违反规定的按《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开户银行要接受其他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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