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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山西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专员办审批。

  第十二条 专员办接到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持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附软盘报专员办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更与撤销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十六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要进行清理、自查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5),附电子文档报专员办审核。

  (一)需要报送的年检资料:

  1、二级预算单位上年决算报表;

  2、中央预算单位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

  3、非税收入年度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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