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山西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和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核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照《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设置账户。个别行业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同意,还可以设置下文批准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设置上同专员办有异议时,采取由中央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向其一级预算单位反映,由一级预算单位商财政部审定。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如实向专员办提供本单位机构名单,专员办为各单位编制财政分配码。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向专员办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前要对现有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办理撤户手续。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附软盘)和专员办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开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它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