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山西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晋监〔2004〕9号)
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户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财库〔2002〕48号“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4〕1号关于
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为便于管理和操作,特制定适合本省的《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财库〔2002〕48号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4〕1号关于
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结合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驻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均应到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上年使用的银行账户在次年要到专员办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