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0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8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院
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1999年5月13日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为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的管理,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