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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还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0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还企业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15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还的规定,为扶持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为此,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还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生产综合利用产品企业、软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按月办理增值税退税和返还手续。对上述企业符合办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还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温和即征即返还政策的资格。必须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企业才具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还政策的资格。即企业在年初或当年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附报有关资料(当期和近期和上年第四季度的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月办理增值税退税和返还手续(如企业自愿同意的,也可按季办理),未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一律不得办理增值税退税和返还手续。

  二、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缴清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才能办理增值税退税和返还;未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未缴清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办理增值税退税和返还,主管国税机关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接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文后通知企业办理退税和返还手续。

  企业凭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文并附报以下资料逐级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和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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