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法〔2011〕708号)
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坚决制止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达成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达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和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