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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

  六、其他问题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其总、分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附表一、二、三)于年末终了二十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连锁经营企业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时,除依法处理外,必须向市局相关部门予以报告,提出管理建议。

  3.连锁经营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发生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负责缴纳。

  4.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

  七、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
  2.连锁经营企业门店( )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
  3.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附表一)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万元

月 份

年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实纳税额

税负%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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