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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
(沈国税发[2006]168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汇总缴纳税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对全市汇总缴纳税款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汇总缴纳税款的范围

  按照《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对总店和门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非连锁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其统一汇总缴税,但对特殊行业(如电力、石油、自来水、烟草等)无法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的企业,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缴纳税款的计税方法

  (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为保证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税款征收管理方式。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2.门店预缴征收率的核定。门店预缴征收率按照总店上年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额、销售收入总额及税收负担率由市局核定。对新办及经营期不足一年的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如果预计总店增值税税负低于0.7%,门店无法按此征收率预缴,可由总店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合理核定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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