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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沈国税函[2006]160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辽国税函〔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出口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具体方式进行确认,并将企业备案方式申请及备案单证表样存档。

  二、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补充备案。

  三、各基层局要切实加强单证备案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于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备案单证的,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及时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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