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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销售货物单价高、月份销售数量少、核定匹配发票金额版别小,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定额核定无问题的,由纳税人志愿,可申请领购高金额版别发票;批准个体工商户领购高金额版别发票时,办税服务厅仍需按照核定定额匹配发票,超定额部分的发票组数在CTIAS2.0中进行当场缴销处理。

  四、关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匹配问题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不核定其匹配发票金额版别及使用数量,需申请领购发票的,在增值税起征点所规定的范围内核定其匹配发票金额版别及使用数量。

  五、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发票匹配问题

  对月份间使用开具发票数量变化较大,月份领购数量有时不能满足月份内开具数量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收办法。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可实行按季度或半年核定定额匹配发票使用开具数量。

  六、关于销售额大、开具发票数量多及依赖发票经营特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问题

  对个别经营商品单价销售额较大、使用开具发票数量较多和生产经营绝大部分需要依赖发票经营特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请,向税务机关报告实际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可根据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原为定期定额户将督查其建立健全账簿,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管理监控办法》实施管理。在此基础上,可领购千元版以上版别的普通发票。

  七、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制为其他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的管理问题

  在新“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个体工商户为了规避新“办法”的监控管理,不申请调整纳税核定定额将原为个体工商户转制为其他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各基层税源科(所)要密切关注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管户变化情况,如发现管辖区域内出现上述现象的企业,专业市场内外的企业一律比照周边个体工商户进行征收管理,税负不得低于周边个体工商户。

  八、关于对核定定额匹配发票个体工商户实施纳税评估的问题

  各基层局税源管理科(所)要对实行定额匹配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在发票满足不了经营需要或纳税人月份使用开具发票数量变动较大的,实施纳税评估;纳税人因定额明显偏低造成的,调整定额;确实依赖发票经营的,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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