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8]73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整顿和规范个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强化个体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市局针对我市个体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工作的必要性
市局制定下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减少发票超定额核查工作量,简化发票验旧和审批程序,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金额全额征收,打击利用发票管理漏洞逃避纳税的一项工作举措。
二、关于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工作的适用范围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
发票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销售收入小,生产经营以收取现金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此类定期定额户按照核定的纳税销售额120%的比例匹配增值税普通发票,匹配金额版别分别为1000元、100元、10元、元版的剪贴式发票。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依照匹配发票办法匹配申请领购发票。
三、关于发票匹配领购版别组合问题
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由组合发票金额版别,申请领购匹配发票版别和使用数量,但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定额的20%。税务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申请领购情况,参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核定其匹配发票金额版别及使用数量;发票匹配以元版发票为最小票种单位,元版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领购,不限制匹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