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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进字[1998]28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分别填报《先征后退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或《免、抵、退税企业进料加工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应予抵扣的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审批及上报免抵退税额时,对已核销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要从当期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再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抵额。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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