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1、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求
(1)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作社入股社员50个(户)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社员生产基地2000亩以上(种植业、林业)或社员生产产品占本区域产品产量50%以上(养殖业);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配套的收购、加工、储藏、运输等服务设施。
(2)实施标准化、安全化生产。制定或使用统一的生产标准及生产操作规程,制订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并认真实施,社员标准化实施面80%以上。建立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产品生产实行全过程记录的社员40%以上;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农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3)开展广泛的统一经营服务。合作社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需求,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社员产品60%以上。实行二次返利,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交易额返利50%以上。
(4)内部运作管理机制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社员结构和股权结构合理;组织机构完善、职责明确、活动正常;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涉及产品收购、销售、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计核算准确,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生产、收购、销售等岗位责任制。
(5)成立时间2年以上,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中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求
(1)符合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规划。合作社经营或服务的产业以茶叶、花卉苗木、水产、畜牧、蔬菜、竹业、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粮油和休闲观光等优势特色产业为主,并向当年重点产业带项目建设倾斜。
(2)有符合规定的社员结构和股权结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社员占社员总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5%;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50%以上,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
(3) 有一定的经营服务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需求,能统一组织农业投入品供应、统一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统一提供产品整理、分级及销售等服务,并与社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行二次返利。
(4)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