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七月
附件:
“民主法治村”创建指导标准
(一)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协调有序,自治组织能有效发挥作用;制定并认真执行村委会各项规章制度,村委会工作会议、学习和民主生活会议记录规范
(二)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代表及村委会成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结果群众满意;选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三)民主决策
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5人。有花名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村民会议,每次会议都有记录;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有文字记录材料;村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无侵犯民主权利行为发生。
(四)民主管理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干部严格实行依法管理,集体财产逐年保值增值,村委会公章、财务帐目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健全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实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涉及外出学习考察费用,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审一次。广大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落实,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六)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法进社区”活动广泛开展。设有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角。法律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好;村民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每年有排课计划,活动不少于4次;村干部依法办事形成风尚,村法治化程度较高;广大群众学法形成制度,自觉守法护法,村民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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