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1]72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2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管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并要求加油站纳税人必须加强财务核算,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认定期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并根据原用票量,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结清小规模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