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6]34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2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粮食及粮食复制品。挂面不属于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本条已废止)
二、根据《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但各种蔬菜(包括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罐头(罐头是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