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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二)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

  (三)必须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票价设定必须面向普通市民;

  (四)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办者按下列规定申请认定:

  (一)主办者应在科普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请示核定的门票价格;

  (二)区(县)级科普活动向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区(县)科委认定后于一个月内报市科委备案;市级科普活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认定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三)跨市或区举办的科普活动向获得门票核定所在地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审核)

  科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活动总结报告,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第六章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

  第十七条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

  凡在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内开展的各类科普事项,经认定后,可以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科技类报纸、音像制品优惠政策)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优惠政策)

  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科普活动优惠政策)

  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对科普基地捐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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