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科委认定科普基地单位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第十条 (年度管理)
科普基地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说明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并填妥相关统计表格;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活动投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区(县)科委初审后,将审理意见报告市科委。市科委根据区(县)科委初审意见,作出次年是否继续认定的决定。
第四章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申请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二)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
(三)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
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科普基地单位;
市科委认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章 科普活动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范围)
市和区(县)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中福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可以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科普活动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中福会主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