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惩戒措施)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范围)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场所)可以申请认定,其中:
(一)科技类场馆包括市(区)少科站、青少年科技教育中心等科学技术类的科普教育场馆(场所);
(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包括展出生物活体或标本、以研究物种资源为主要功能的自然科学类科普场馆(场所);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内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
第八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收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展教设施、器材和固定场所;
(三)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且每年免费开放累计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人数总额的40 %;
(五)有常设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六)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或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七)有关科普项目的资金单独核算。
第九条 (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于当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在区(县)科委申请认定;
(二)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三)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被认定的科普基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