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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4年6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根据《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活动、科普捐赠等认定和政策管理工作。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与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管理和统计,以及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认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按各自职责予以核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科技类报纸和音像制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综合科技类报纸在报纸批准登记时按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科技音像制品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等类别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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