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改项目专项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技改项目专项贴息执行下列标准:
(一)贴息适用利率按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实际利率与贴息年度银行公布的年基准利率孰低原则计算。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家评审得分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对企业财务信用核查结果,确定下列贴息标准:
评审得分范围 财务信用等级 贴息比例
85分以上(含85分) B以上(含B) 80%
80~85分(含80分) C以上(含C) 70%
75~80分(含75分) C以上(含C) 60%
70~75分(含70分) C以上(含C) 50%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贴息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上应当加盖企业印章):
(一)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项目申请表》(可以从www.pdjm.gov.cn网上下载);
(三)技改项目投资内容明细表及其相关发票和记帐凭证;
(四)技改项目银行贷款、付息情况明细表以及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单、结息单;
(五)技改项目贴息申请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第十条 新区经贸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20日内进行审核。新区经贸局负责审核第六条第一、三项、第九条第一、二项内容;新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第六条第二、四、五六项,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内容。
经审核同意的,列入评审备选项目库;经审核不同意的,由新区经贸局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新区经贸局应当委托建有专家库的专业中介机构,聘请3-4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列入评审备选项目库的技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评审会一般在每年5月、10月各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新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根据财务审核及专家评审结果,按贴息标准确定贴息比例,由新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十三条 新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对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技改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如申请单位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情况,将取消其享受技改项目专项贴息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