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贴息管理办法
(浦经贸工字【2004】56号 2004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推动浦东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配套建设,根据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注册、经营,且上缴税收能形成浦东新区地方财力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享受专项贴息政策,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技改项目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利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改造的项目;
(二)通过新增生产流水线和关键设备,实现生产链上、下环节的延伸、配套的项目;
(三)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配套进行的迁建项目。
第三条 浦东新区技改项目专项贴息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贴息”)在浦东新区扶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安排专项贴息的技改项目范围是: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
(二)属于浦东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新区重大产业配套的项目;
(三)解决就业显著的项目。
第五条 浦东新区经贸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改项目专项贴息管理工作。经贸局负责申请贴息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工作,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贴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项目管理规范,财务信用等级合格,其中A类企业优先。
(三)技改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持有浦东新区经贸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银行贷款增加幅度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计划贷款额的10%;
(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土建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六)贷款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相一致,贷款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相符合,银行贷款按规定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