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人人参与竞争的科技开发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 “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分配与实绩挂钩。
6.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人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否则,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八、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国税发(1993)038号文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2.企业技术中心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需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由海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征减免税手续。
3.经认定建立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其批量试产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该企业技术中心研制开发的中试产品经市经委确认、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中试产品的所得,比照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上述返回的优惠政策税款中,除由市政府(经委)适量集中作重点投入外,其他应由企业继续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开发。
4.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市新产品基金会优先给予贴息贷款。
5.企业技术中心开发成功的新产品试产所需资金,优先安排申请银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 ”,市经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
6.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银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享受市经委技术改造贴息。
7.为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凡列入国家和市级产学研计划的,经市财政审核,其支付给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一部分科技费用可适量从上述返回的优惠政策税款的资金中列支。
九、企业技术中心的奖惩制度
1.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性是建设好技术中心的关键。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绩显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由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意见的,则视其程度,可给予批评,直至停止技术中心享受的优惠政策。
2.企业厂长(总经理)对技术中心主任,定期进行考核,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